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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商品房合同:买房人悔约,卖方15日退全款

发布时间: 2016-10-31 14:27:21

来源: 房天下综合新闻

分类: 行业动态


“未经买受人书面赞同,出卖人及其出售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表买受人信息。”近来,湖南省长沙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(演示文本)寻求定见稿,揭露寻求社会各界定见,并新增了买受人信息维护条款。

长沙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明,此次定见稿的出台,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办理,维护开发公司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。与旧版的合同比较,新版合同演示文本共有约十余处新的变化。显着的是,长沙购房合同旧版本条款为25条,新版合同文本条款为26条。

据了解,新版合同文本中,完善了商品房交给条件,提高了商品房有关设备、设备的交给条件,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有关约定,一起规则买受人不只有权解除合同,并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告诉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。一起,合同还增加了业主对共有有些的权利,清晰小区内车位、车库、会所等配套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等。

责任编辑: zhouzhih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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